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风险极高、危害极大,因安全设施都未建成和验收,无法为采矿作业提供安全保障,肆意非法采矿极易造成冒顶、中毒窒息等,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本案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旨在对相关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促进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法治意识,避免违法违规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回顾
2022年7月12日,福建省南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建省政和县某矿业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建金矿280中段北西侧Au17矿体0~8线之间一个留矿法采场存在开采迹象,采场长度约60m,采高约4m,采宽约1.5m,采场底部已完成7个放矿进路,矿山基建范围280中段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开采等行为。
南平市应急管理局聘请省级两位矿山专家和中介测绘机构,多次对矿山的采场现场进行勘验,并将矿石原样送到专业测定机构检测。查办要点、争议焦点在于以采代建行为和违法开采量的认定。
✎ 违法行为
福建省政和县某矿业公司金矿:1.主斜坡道+170米处分叉路口,没有路标,没有注明所在的地点以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2.150中段临时水仓照明用变压器底座浸泡在水中;3.280中段1号漏斗附近设置临时加油点,无防灭火设施;4.280中段北西侧Au17矿体0~8线之间一个留矿法采场存在开采迹象。采场长度约60m,采高约4m,采宽约1.5m,采场底部已完成7个放矿进路,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开采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违法开采量684.58吨,违法所得62.48万元。
✎ 处理
福建省政和县某矿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福建省南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矿业公司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62.48万元,并处24万元的行政处罚。
✎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